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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证制度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
来源:吉林财经大学   作者:王明朝

CCTV中文网北京讯

 摘要:听证制度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是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制度设计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,听证制度已嵌入行政决策、刑事处罚、立法等多个领域,成为规范公权力、平衡公共与个体利益的关键环节。与此同时,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听证制度革新提供了新机遇,线上智能抽取听证参与人、线上异地听证等实践探索逐步开展。我国听证制度引入数十年来成效显著,但实践中仍存在听证主体地位失衡、程序规范化不足、结果约束力薄弱等传统问题,叠加智能应用带来的算法偏见、数据安全等新型挑战。本文立足刑事案件中听证制度核心内涵,梳理其发展沿革与法治价值,结合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听证领域的应用实践,重点剖析传统缺陷与智能应用衍生问题,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契合我国国情的完善路径,为推动听刑事案件证制度规范化、实效化、智能化发展,夯实法治国家程序基础提供理论参考。

关键词:刑事听证制度;程序正义;公权力规范;制度完善;司法智能化

 一、听证制度概述

(一)听证制度的概念与类型

 听证制度源于自然正义原则中听取另一方意见的核心要求,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前,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,赋予其陈述、申辩、质证权利,并将各方意见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的程序性制度。该制度打破单方决策模式,通过多元主体沟通平台实现公权力运行公开透明。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自然公正原则,我国听证制度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公权力、保障公民权益,按适用领域可分为行政听证、立法听证、司法听证三类。其中在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听证应用最广,涵盖控告申诉不起诉等场景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渗透,刑事案件听证制度衍生出系统随机抽取听证员、线上听证等新型形态,进一步拓展了制度适用场景与运行模式。

 (二)听证制度的发展沿革

 听证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,本源可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权利保障思潮。19世纪后,行政权力扩张推动听证制度发展,美国1946年《联邦行政程序法》首次系统规定行政听证制度,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,标志现代听证制度正式形成。此后,法、德、日等国借鉴美国经验,结合本国国情建立特色听证制度。我国听证制度发展起步较晚,经历了从理论引入到全面推广、从传统模式到智能升级的渐进过程。1996年《行政处罚法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听证制度,标志我国听证制度正式确立;2000年《立法法》将听证引入立法领域;2003年《行政许可法》扩大适用范围;此后听证制度逐步扩展到环境影响评价、刑事案件办理等多个领域,目前在检察机关形成以刑事案件听证为核心、涵盖民事、行政、公益诉讼等领域的多元体系。近年来,随着智慧司法建设推进,人工智能技术开始融入听证程序,20253月,北镇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刑事案件召开检察听证,并引入AI程序辅助公开听证,利用AI工具调取相关类似案例,以AI程序分析案件事实、证据和法律适用,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“绝对客观”的视角,标志我国听证制度进入智能化转型阶段,但整体仍处于完善与探索并行阶段。

 (三)听证制度的法治价值

  一是彰显程序正义,保障公民权利。刑事案件听证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充分参与权,打破公权力封闭运行模式,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参与权等基本权利,体现程序即正义理念。人工智能赋能下,线上参与渠道拓宽、智能抽取参与人提升代表性,进一步强化了权利保障的全面性与均等性。同时规范公权力运行流程,制约自由裁量权,增强公民对法律与司法机关的信任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二是提升决策科学性,平衡多元利益。现代社会决策涉及多元利益博弈,听证制度通过搭建沟通平台,广泛吸纳各方意见,整合分散信息,为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依据。人工智能的数据分析能力可快速整合听证意见、匹配类案资源,帮助决策者更精准把握利益诉求,促进不同观点碰撞,发现决策不足,提升决策质量与合理性。三是,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。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达成共识,减少矛盾激化。AI辅助释法、类案推送等功能可增强释法说理效果,降低当事人认知壁垒,提升决策可接受性,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,降低解决成本。

  二、我国听证制度传统问题与智能衍生挑战

 (一)听证主体地位失衡,智能抽取仍存优化空间

 听证主体地位平等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,我国实践中主体失衡问题突出,即便引入智能抽取技术,仍未完全解决相关症结。一方面,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足的传统问题尚未根治。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,在刑事案件听证中主持人多由承办案件检察官担任,形成自己人审自己人模式,难以保持中立,且缺乏独立职权,受所属机关约束,影响听证公正性。智能化转型未触及这一核心问题,AI仅能辅助程序运行,无法替代中立主体的角色。另一方面,听证参与人代表性与话语权问题呈现新老交织特征。传统模式下,参与人产生机制不规范,部分由司法机关直接指定,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;引入线上智能抽取后,虽提升了遴选的随机性,但仍存在数据覆盖不全、群体代表性失衡等问题。部分智能抽取系统因数据源局限,未能充分纳入弱势群体、偏远地区群体的信息,导致参与人结构偏向优势群体。同时,参与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,难以有效质证辩论的传统问题依然存在,即便有AI辅助释法,部分老年、低数字化素养群体仍面临使用障碍,意见易被忽视,参与热情受挫。

 ()听证结果约束力薄弱,智能辅助效力有限

 听证结果的约束力是制度实效的关键保障,我国听证制度普遍存在结果约束力薄弱问题,人工智能的引入尚未改变这一现状。一方面,法律未明确刑事案件听证结果法律效力的传统问题依然存在。相关法律法规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,仅规定司法机关应听取意见,但未明确听证笔录是决策的唯一依据,导致听证意见对刑事案件决策度存在不确定性AI辅助生成的听证报告、意见分析等材料,因缺乏法律层面的效力认定,仅能作为参考,无法对决策形成有效约束。另一方面,意见反馈与采纳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。司法机关对未采纳的意见不说明理由的现象依然存在,即便引入AI技术辅助意见梳理,仍缺乏对意见采纳与否的系统性论证与反馈机制。同时,针对智能听证程序的监督追责机制缺失,若司法机关忽视AI辅助生成的合理意见,或智能抽取程序存在明显偏差,缺乏明确的追责依据,进一步削弱了刑事案件听证结果的约束力。

)听证保障机制不完善,智能支撑条件不足

听证制度有效运行需完善的保障机制支撑,我国目前传统保障机制不足与智能支撑条件缺失问题并存。经费保障方面,传统的经费来源不明确、缺乏稳定支持的问题依然存在;专业支持与技术保障方面,存在双重不足。传统的法律帮助制度缺失问题未解决,普通参与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;智能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加剧了数字鸿沟,部分群体因不熟悉智能设备操作、缺乏网络环境,无法有效参与线上听证。监督机制方面,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的传统问题依然存在,针对智能听证程序的专项监督更是空白,对算法偏见、数据泄露等问题的监督追责机制不明确,制度权威性难以树立。

 三、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路径

 (一)规范听证主体制度,优化智能抽取机制

 建立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,明确任职资格,采用第三方机构公开遴选方式产生,赋予其独立的程序组织权、证据采信权和结论制作权,建立职业保障与追责机制,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案件主持人中立性不足问题。完善听证参与人制度,将传统遴选方式与智能抽取相结合,提升参与代表性。规范智能抽取的听证库建设,扩大数据覆盖范围,将弱势群体、偏远地区群体信息纳入听证库,确保不同利益群体比例合理;建立智能抽取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,允许当事人对抽取结果异议并提供补正渠道。强化参与人权利保障与能力建设,一方面提前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送达文书,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帮助制度,为缺乏专业知识的参与人提供指导。

 ()强化听证结果约束力,发挥智能辅助效力

在《听证程序法》中明确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,规定听证笔录是决策的唯一依据,未按规定作出的决策认定为违法,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。明确AI辅助生成的听证报告、意见分析等材料的法律地位,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,要求司法机关在决策时予以充分考量。完善听证意见反馈与采纳机制,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,说明未采纳重要意见的论证理由,对未采纳的AI辅助分析合理意见也需专项说明;将采纳情况与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 ()完善听证保障机制,夯实智能运行基础

 健全双重经费保障制度,将传统听证经费与智能听证系统的建设、运维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,建立监督管理机制。整合法律援助资源与技术资源,建立听证参与人法律帮助与技术支持双重服务体系,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经济困难的参与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,为提供技术协助。针对智能听证,要对数据安全性进行定期审查与评估。建立全面的追责机制,对违反传统听证程序、智能听证技术规范、数据安全规定的行为,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,保障刑事当事人复议与诉讼权利。

 听证制度在规范公权力、保障公民权益、提升决策科学性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我国听证制度虽取得显著成效,但仍存在听证主体地位失衡、程序规范化不足、结果约束力薄弱、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传统问题,在智能化转型过程中又衍生数据安全、数字鸿沟等新型挑战。通过规范刑事案件听证主体制度、优化智能抽取机制,健全听证程序规范、统一智能运行标准,强化听证结果约束力、发挥智能辅助效力,完善听证保障机制、夯实智能运行基础等措施,推动刑事听证制度规范化、实效化、智能化发展。

(吉林财经大学     王明朝)

 责任编辑:刘鑫


发布时间:2026-01-19  阅读:7728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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